日前,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指定机构报送材料,申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以下简称《凭证》)。消费者需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出具《凭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期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征集期内社会各界可以实名方式通过邮件、书面信函等方式向市发改委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厂商需按要求报送信息
根据此次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进口新能源汽车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符合条件的,按要求报送信息。
具体条件包括:
1. 车辆型号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中小客车,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为新能源汽车的中小客车。
2. 车辆型号发生热失控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发生率应小于万分之一,并且未致人死亡。
3. 车辆型号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标注声明的执行标准,在亚热带湿热气候中心城市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按T/GZBC 29-2020《亚热带湿热气候环境下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规范》中的典型项目检测合格。
4. 车辆型号如实标示性能参数指标。
5.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将其自建的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并在广州市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有力的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或者为消费者提供与安装使用环境相适应的自用充电设施。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设立了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7. 新能源汽车厂商没有发生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和违规谋取各级财政补贴情况,不存在补贴资金应退未退情况。
消费者办理新车注册登记需出具《凭证》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发放制度,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申领流程。
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信息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管理机构对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发放《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凭证》施行一车一证。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有权要求销售商出具《凭证》。
消费者需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出具《凭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外,新能源汽车厂商对在广州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等负有主体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信息佐证材料进行及时更新,按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等。
来源:C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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