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代表和委员汽车议案提案汇总
作者/来源:CNEV
2012-03-15 09:43:38
3月5日,两会正式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先后提出了多项议案和提案。编辑部汇总了截止3月7日为止所有涉及汽车产业的相关建议,从中或许能看到日后汽车产业政策的风向标。
(按姓名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提案人:冯世良
提案:春运期间,高速公路应当免费
建议:
春运期间,从节前返乡高峰到节后返程高峰时段,全国公路全部实现免费运营,将大大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减负效果明显。
议案人:郭振甫
职位:郑州日产总经理
议案:提供差异化公共交通服务产品
建议:
一政府要加强公共交通领域发展差异化公共交通产品的规划,优先配置公共交通服务资源,包括无障碍车在内的“民生车型”发展。
二改革现行出租车管理体制,为出租车运营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激励动力。
三政府加大号召汽车生产商从创新差异化服务产品入手,加大对特殊群体服务产品的研发投入,开发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品。
四呼吁政府对已经投入到多功能出租车车研发投入的汽车生产商给资金扶持,给予研发扶持,更给予市场开拓以帮助。
提案人:贾康
职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提案:加强汽车轮胎安全防范风险改善民生
建议:
1轮胎使用过程中质量监控强制更换(或强制胎压监测)的明确标准与施行机制亟待设立与落实。
2从产品质检企业竞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源头抓起,形成对劣质轮胎生产者的问责劣汰机制,防止正常行驶的车辆因轮胎质量问题变成“杀人机器”。
提案人:李大开
职位: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大开
提案一:分类制定各大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最低“三包”规定
建议:
国家尽快出台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明确统一各大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的最低三包年限里程和权责。确保消费者权益提高公众安全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资源浪费,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提案二: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建议:
将“重型汽车及大客车传动系统(含机械式变速器车桥等关键零部件)”继续列入鼓励类。在“目录”鼓励类第十六类“汽车关键零部件”中增加“液力缓速器”条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第19类第2条中“液力缓速器”项目等同,鼓励支持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液力缓速器技术的创新发展。将ATCVT自动变速器纳入“目录”鼓励类范围。
提案三: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
建议:
国家相关部委比照“千人计划”或地方“百人计划”优惠扶持政策,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这样的高档次高规格的专门研发机构制定专门政策,支持国家骨干企业及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加快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以及技术创新工作,使进入此机构并符合考量标准的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充分体会和享受到国家或地方给予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大额补贴税收优惠配偶安置等优惠扶持政策,为工业企业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提升科技竞争实力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政策支持和基础保障。
提案四:高技能人才上加大扶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建议:
适当放宽和扩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区限范围;《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过于单一,应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规定内容进行梳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办法》的解释宣传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由于对《认定办法》存在差异性理解而加强条件限制的情况。
提案人:李书福:
职位: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
提案:关于提升车内空气质量防范车内环境污染的提案
建议:
一由国家环保部质检总局牵头建立权威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发布机构,像中国新车评价规程(C-NCAP)那样,定期对市场上的新车空气质量进行抽检发布,给予消费者系统客观的车内空气质量信息,使消费者真正对车内空气污染有知情权。
二对于各地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求通过国家的资质认证,能够出具国家认可和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三尽快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转变到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以点带面,由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人社部牵头,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国家环境与健康政策法规,重点抓监测与防范,实现源头控制,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污染问题,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缓解医院就诊压力,减轻社保负担,确保环境和健康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提案人:李维斗
职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提案:中国汽车产业升级面临的主要问题
建议:
一大力推动产业战略重组,提高汽车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建议发改委工信部加强产业的高层规划,并与国资委共同推进汽车集团的跨地区跨所有制整合,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积聚,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严格新企业新项目审批,暂停对已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合资生产企业的外资企业再次申请合资项目的审批,这既可以控制产能过快增长,预防产能过剩,又能使合资的中方少受伤害。对合资企业新项目,进一步强化外方对自主体系在技术支援责任方面的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一是在产业政策方面,建议将自主产品销量和自主品牌建设作为产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二是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评价方面,建议国资委将自主品牌的份额和竞争力作为考核指标。三是在制度和政策方面,进一步扶持自主品牌的发展。国务院出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建议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
三进一步加快汽车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汽车发展的大趋势,这一趋势将对汽车工业带来巨大的甚至革命性的冲击。技术路线的选择应遵循“技术上可行,能力上可能”的原则。
一是要继续鼓励减少燃油消耗的路线。目前,尽管我国混合动力电池电机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受电池续航里程车辆制造成本回收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因素限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燃机仍将占据主导地位。优化热动力效率降低摩擦优化动力总成标定将仍是提高内燃机排放技术的重点。
二是进一步加快新型动力系统研发的路线。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等三类新能源汽车共同构筑了汽车能源动力系统电气化的基础。目前,混合动力汽车已经率先开始产业化,基本具备了与传统汽车竞争的实力,随着动力电池技术的发展,纯电动汽车是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但由于电池技术发展速度的不确定性和配套体系建设等问题,仍面临诸多挑战。燃料电池汽车在较长时期内仍处将于研究示范阶段。电池电机和电子控制技术(电池电机电控)是决定我国电动汽车自主发展取得成功的技术关键,是未来电动汽车产业竞争的优势所在。国家应重点支持研究开发下一代新型动力电池,突破性能寿命成本及系统集成等制约动力电池规模应用和产业化的技术瓶颈。支持研究基于新型电机集成驱动的底盘动力学控制整车控制系统等前沿技术,以及机电耦合能量回收等混合动力方面的汽车关键技术。
议案人:马纯济
职位:中国重汽集团董事长
议案:新能源汽车发展要做好国家规划
建议: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应该是国家战略,而不是企业和行业战略,靠汽车行业去转型是不可能的,要做好国家规划,然后再实施,否则会出现全民都造新能源汽车,出现"一哄,二起,三下来,四重来"的混乱局面。
议案人:王凤英
职位:长城汽车总裁
议案一:建议明晰中国汽车国际化发展的战略路径
建议:加强产业协调指导,明晰中国汽车国际化发展战略路径
1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中国汽车整体国际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对汽车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行统一有效的行业协调和规范指引。
2建议国家对主要的汽车出口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布局进行总体协调指导,使每家企业的国际化运营举措符合我国整体汽车品牌形象的共同利益。
3建议政府将汽车出口政策由贸易导向转向投资导向。
4加大对出口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协调管理。
5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支持。
6尽快出台提高汽车出口资质门槛的措施,以国际化的考核标准加强对汽车出口企业的资质审核,促使汽车企业增强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7加强行业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引导企业实现真正的国际化发展。
8鼓励引导国内企业在海外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整合国际研发资源提升自身的创新技术研发实力。
议案二:加强创新研发体系建设,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建议:建立鼓励创新研发体系建设和保障产品质量的机制
1建立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设立“中国质量奖”;
2创建优秀品牌培育激励机制,保障产品质量提升;
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支持企业依托技术标准开拓海外市场,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建立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和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增强品牌价值评价国际话语权。建议国务院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恢复启动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3对通过研发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给与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政府最直接的激励措施便是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研发活动进行资助。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作相关调查,出台标准界定何种是“提升产品质量的研发活动”,并对此类活动和相关投入给予直接财政补贴和间接的税收优惠。可设立国家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质量攻关。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建议将原仅对外资研发中心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延伸至省级认定的企业内资研发机构。
4将质量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布指标体系并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
5对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企业,可树立为行业典范进行褒奖弘扬;
议案三:建议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青少年义务教育
建议: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青少年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及配套体系
1将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写进义务教育法;
2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的应急避险演习科目中,加入“校车逃生”等科目;
3.交通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以及高校合作,从一年级开始就进行行人自行车汽车安全教育;
4.在高校固定开设与汽车社会有关的自修课程;
5加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执行管理,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6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出台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7为应对汽车社会的加速到来,国家应有更系统全面的基础管理规划。
提案人:曾庆洪
职位: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提案:加强自主创新,建设汽车强国
建议:政府应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汽车行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增大税收政策扶持
通过制定产业税收金融社会采购等政策,多种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并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
1国家应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强化科技项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项目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资助或按实际研发费用给予补助。
2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或从每年汽车产业的税收中专门划拨出来一块,设立专门的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各类发展基金应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为其贷款提供贴息,担保等。
3实施科技进步专项奖励,鼓励专利技术的申报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申报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技术研发费用超过销售一定比例的,对开发生产世界国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对实质性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研发项目进行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贴息补助。
4通过各种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如研发费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科研设备仪器加速折旧,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建议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营自主品牌的企业,参考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者享受两免三减半等的税收政策。
5改革汽车产业投融资体制,放开投资限制,鼓励和引导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等金融支持,建立和完善促进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让国内闲置资金能够依法依规参与汽车产业建设和投资,更好的解决汽车企业的资金问题。
(二)加大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及培养力度,鼓励引进创新人才。
1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落实激励机制,如对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补助资助安家费奖励金住房补贴等。建议对从事自主研发及自主品牌的骨干和专家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保证优秀的人才保留在自主研发的核心领域。
2鼓励并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3采取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就业,并推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4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服务网络。
(三)政府实施一系列政策对自主品牌进行支持。
1在政府采购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并狠抓落实。将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合理有效地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充分运用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建议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公安军队各级事业单位全数采购自主品牌汽车。政府采购自主品牌汽车,具有消费引导价值及消费导向作用,可以帮助自主品牌汽车更好的发展。
2鼓励国有企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对重大建设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应达一定比例。建议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汽车,并明确比例。
3推进并扩大自主品牌汽车下乡,在惠农强农的同时拉动消费,带动自主品牌汽车生产及消费。在对外援助中,增加实物援助的比例,把自主品牌汽车作为实物援助的一类,而相关费用由国家直接支付给自主品牌车企,或者扣减相应的应付税款。
4恢复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5抑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北京限购政策对其他城市具有带动意义,所以应防止其他城市效仿,建意限购政策不要继续延升至二线城市,应将限购政策控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
6取消皮卡进城限制。皮卡是一车两用甚至多用的多功能车,非常适合中国国情;建议对皮卡进城彻底解禁,取消对皮卡车使用环境的限制,同时,加大政府部门对此类车辆的采购和使用,引导消费观念理性化。
7助力自主汽车产品出口。针对国内汽车产品在国外认证难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与汽车出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立产品认证通用机制,国内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必在已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再次申请认证和检验,提高国内自主汽车产品的出口能力与出口速度。
对汽车出口量较大或出口业绩占本企业份额较多的企业,实施特殊出口鼓励政策,如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出口前20名企业或出口产品占内部总销量20%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应国内销售同样数量所产生的税款抵扣政策。
(四)营造创新的社会环境。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建立科技创新公用服务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公用共享专利数据库管等)各类专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创建引进产学研合作共建区域经济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扶持和研发补助。
3推进产学研联合,引进共建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五)政府应做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一方面,做好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引领中国汽车产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革新;另一方面,要政府自身要统一政策,避免行业多头管理,加强多部门协调。
提案二:制定人民银行对汽车金融公司差异化贷款规模控制政策
建议:
建议人民银行对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贷款规模控制政策。
提案三:制定《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
建议:
尽快出台《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规范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一系列流程。
提案四:完善相关制度设置,妥善解决“平民撞豪车”问题
建议:
(一)完善制度设置,通过立法平衡不同车辆的平等的路权和责任。
1对于所有的车主来说,一方面,要谨慎驾驶,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另一方面,要了解我国的保险制度,避免认识误区。建议车主们增购相关险种及增加保费,扩大受保范围,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对于豪车车主,则应通过制度设计而让其承担更多的义务。对于超出普通人的正常认知水平和赔付能力的那部分风险,其主要责任就应该由豪车车主来负担。具体来说,
首先,最根本的,当然是制定豪车的认定标准,确定达到什么价位及条件的车辆应认定为豪车;
其次,增加豪车的保额或者强制要求豪车需要购买某一种类的附加险,以特别针对普通车撞豪车这类情况的发生,如借鉴美国现有一些州的做法:强制要求包括摩托车在内的车辆购买的“两车相撞时若对方赔不起则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附加险;
再次,设定豪车一方的最高获赔金额,超过这一金额的,责任人不需要赔付。如可以考虑在豪车维修时,责任人以国内同种配件及同等维修工艺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豪车方自行承担。
(二)推进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的整体设置。
1应当将出险理赔率与保费提高率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第一年没有出险,第二年的保费就可以极大地减少;如果第一年有出险,则根据出现的金额恶劣程度及再现风险等因素相应的调高第二年保险额,其调高程度必须足以对责任人造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2设置责任承担上限。既可以设置所有车辆的责任承担上限,如所购车辆价值的1-2倍;又可以设置豪车的获赔范围,如限定在国内合理维修范围内。
3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实行交险“双强制”,并取消主险理赔上限。目前在立法上,“交强险”只对车主“强制”,对保险公司却缺乏“强制”,而事实上作为交通主险种的商业三责险,同样设立了理赔上限。
4设立救助基金(类似国内已设立的交强险救助基金,但是范围及规模需进一步扩大)。在普通车撞豪车并负全责的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对豪车方进行支付,普通车车主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三)做好保险行业的相应调整。
一方面,做好全国保险公司的联网及信息共享,最核心的是出险记录联网,避免流窜骗保的情况出现,减少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及承保风险;另一方面,由维修行业协会与物价局牵头成立公估公司,杜绝修车环节暴利,减小车主负担。
(四)做好关于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民了解保险,并学会用保险的手段分散生活中的风险。
议案人:左延安
议案一: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办法》
建议:
1修改《试行办法》第5条,确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救助基金。可以考虑确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核使用和管理,而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和支付则委托商业机构承办,如委托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承办,一方面利于快速受理和救助,另一方面可以与保险的理赔统一管理,杜绝保险拒赔的情况。同时也应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被委托的商业机构有检查和监督的权力及其具体职权。
2修改《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政府专项财政补助地方政府财政专项预算也应是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救助基金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更好的发挥其社会公益性。
3修改《试行办法》增加一条关于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主体以及追偿保障措施的规定。追偿主体可以采用列举方式列明,主要应包括: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受害人的意外或医疗保险的承保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再增加一条关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协助采取追偿保障措施的规定,具体措施授权地方政府部门自行制定。
议案二:从国防安全方面提高自主品牌汽车政府采购比例
建议:
1政府引导汽车产业链建立自主品牌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尤其是电子控制类零部件和高性能动力电池的共用技术平台。
2出台政府对共用技术平台的支持政策,建立资金投入机制和可行有效的投入渠道。
议案三:尽快出台《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办法》
建议: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援助中心”是商务部常设的非营利性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法律援助机构,全面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各项援助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二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援助中心”现有各项工作内容是其法定职能职责,明确受理援助的具体事项,并增加其主动服务功能,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公开渠道。比如增加主动服务功能可以规定: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构,进一步细化其工作内容。
三建立法定的受理处理和结果公示流程。可以参考商标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受理处理和结果公示的流程,但更应注重及时性和有效性,尽量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处理效率和公示的范围。
四关于保密事项,“援助中心”在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好对被援助企业权利的保护,做好对企业各项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应因援助而出现企业权益受损。
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外交部财政部对外经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全力协助和支持“援助中心”的维权工作,例入各自的职能职责范畴,同时也应接受社会的监督。
议案四: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建议:
一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原批准外商企业设立的部门及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部门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转让协议应按无效处理。
明确规定原批准外商企业设立的部门审批及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具体内容,但合资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主要应包括:1经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的协议,要求提供中英文版本;2国外股权受让方的资质证明;3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合资协议;4其他合资方全体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5公司章程。
二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中的税务问题,如向国外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因该转让产生的各项税费,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议案五:企业商标价值评估立法
建议:
1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
2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议案六:修改《专利法》
建议:
第一,允许单位和发明人之间以契约的方式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方式,赋予发明人与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二,删除《专利法》第6条中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此类技术成果完全可以将专利权归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完成的,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物质资源使用费,并享有优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第三,修改并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中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职务有关的发明归职务发明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发明人或设计人负有在发明创造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通知原单位的义务,如有必要还应告知创作过程。如果原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到达后6个月内,未向受雇人提出异议的,不得再主张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第四,改变目前专利法中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严格对立的“二分法”的规定,对与职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实现形式做出形式多样的规定,尊重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约定。
第五,删除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关于奖金数额的规定,以市场规律来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价值以及职务发明人应当获得的奖励。对于真正具有市场价值并产生效益的发明创造,应当重奖,立法中应当大幅提高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标准,真正提高发明人从事职务创造发明活动的积极性。
议案七:修改《合同法》
建议:
1确定合理期限:在第九十五条中增加一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对方应当在最长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在这种规定下,虽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当事人之间的预期得以基本稳定,因为毕竟无论如何,解除权人都必须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2对于约定解除权,在当事人未催告的情况下,确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重新规定为:“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后不行使或者没有催告,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在立法中表明:“在除斥期间进行中不排除适用中止的规定。”
4在立法上相应完善根本违约制度,直接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
5建议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第108条后面增加一条如下:“当事人一方有第107条和第108条违约情形之一,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议案八:修改《劳动合同法》
建议:
第一,明确“连续”和“十年”的计算。针对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中断时间和签订次数以规避“连续”的做法,可以在立法上明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年,如果在一年内间断用工的视为连续用工。对于十年的计算,借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予以一定的扩展,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工作调动的工作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从立法上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对固定期限合同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规定固定期限的最长期限;另一方面取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中的“续订”二字,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第三,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其他合同相配套,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法律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或非全日制劳动者或外包劳动者达到一定期限(如2年)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使其他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相衔接,避免用人单位用其他合同规避法律的规定。
第四,规范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程序,或严格用人单位的告之义务,或放松对劳动者程序上的要求。法律可以进一步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而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明确提出,用人单位继续使用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议案九:完善《广告法》
建议:
一《广告法》中增加产品形象代言人的相关规定。1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对该产品实际使用,并对产品性能进行充分验证,获得由权威部门认证的使用经历证书方可代言;2强化形象代言人的责任。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增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立虚假公告形象代言人黑名单,对代言的产品已经查出系虚假广告者,列入黑名单并追究责任,没收代言费用,并处代言收益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强化对广告主的法律约束。1修改《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必须提供持续一段时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2《广告法》中增加:广告主必须对其提供的拟广告产品做出质量安全保证,并按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交存质量安全保证金。
三明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在《广告法》第五章增加: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未进行广告审查即发布广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其广告收益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其广告收益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广告发布经营资质。
四将设立广告产品质量保证基金写进《广告法》。在《广告法》中增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设立广告产品质量保证基金。基金的设立和缴纳的数额应当与其产品存在的风险大小消费者群体的广度一致。
五强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在《广告法》第五章增加:广告监督监管机关严格管理广告产品质量保证基金账户;依法对广告业进行监管,若违法监管或者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议案十:修改《侵权责任法》
建议:
一澄清《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知道”的含义,明确此处的“知道”是指“明知”还是“明知或者应知”。考虑到以“应知”作为判断标准,会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相当的注意义务,显然会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故以“明知”为宜。
二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通知发出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当接到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认定通知事项是否构成侵权而担心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要求通知发出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要求其承担因错误通知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传输的第三方制作的信息(包括其他网站或是用户自己编辑的信息),应当承担一种一般性的义务。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性信息的传播,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性信息及时进行删除;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于网络用户承担一定的告知义务,如告知网络使用方法付费方法隐私权政策注意事项等。同时,在对网络用户涉嫌侵权的信息加以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时,也可以成为其与网络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合同是否违约的抗辩事由。
议案十一:修改《商标法》
建议:
1修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增加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数额计算和处罚方式,对于第1第2款所规定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进一步细化《商标法》相关条文中关于商标审查的规定。
3强化商标审查的责任。在《商标法》中增加:对于严重不当的商标审查裁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统一商标审查规则。在《商标法》中增加: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如遇到矛盾冲突,以《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
5明确将商标在先使用权写进《商标法》,界定在先使用权行使的主体客体范围使用地域禁止许可转让等。明确在先使用的主体仅限于本人(自然人法人)老字号的后代传人;在先使用不得跨地域使用,仅在原有的商品类别规模内使用;使用主体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转让该商标及所谓的合理使用。
6明确继续使用的界定。界定继续使用为在原有范围内连续不间断的使用。
7明确在先使用的未注册老字号商标与驰名商标冲突时的保护原则。鉴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先使用的老字号商标能否能抗辩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尚未体现。在《商标法》中增加商标的合理使用,明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老字号服务商标也能抗辩驰名商标。
提案人:陈虹
职位:上汽集团总裁
提案一:加快发展汽车金融业务,促进消费需求
建议:
适度扩大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的融资渠道
1、支持发行金融债券。建议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支持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为刺激终端消费做更大贡献。
2、支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在眼下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作为汽车产业链中的资金枢纽,很多汽车销售类的小微企业也迫切需要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建议将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列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支持其发行专项债券,扶持汽车销售类的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
3、支持有条件的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目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国内很多大型汽车集团已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为此,建议支持一些优质的汽车集团及其财务公司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打造国际化的融资平台。同时,进一步明确所融资金的回流方式,使其回流渠道更加通畅,让资金更为有效地支持国内实体经济发展。
提案二:对在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黄标车)加快实施“废旧换新”,促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
建议:
1、出台相关政策,对黄标车实施“废旧换新”
这样既有利于换购消费,又有利于节能减排。
(1)定向、分阶段原则。定向为黄标车。第一步为占汽车保有量13%(2010年末约988万辆)的国I前标准汽车,第二步为其余的黄标车,约占汽车保有量的7%(2010年末约572万辆)。
(2)旧车实际报废并换购为指定清单内的节能环保车型。车主在获得公安部门认可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证明,并换购相关政府部门指定清单内的节能环保车型时,方可享受补贴。相关政府部门应针对乘用车和商用车的各类车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指定车型清单。
(3)参照鼓励汽车出口的政策进行操作。建议政府参照鼓励生产厂家出口汽车的办法,在增值税或消费税环节研究优惠政策,先补贴厂家,车主在完成换购并上牌后,通过厂家及其指定经销商获得返还的税款。
2、实行更为严格的黄标车监管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针对黄标车的限行措施,例如禁止在高速公路、人口密集区等区域行驶,违反规定者处以罚分、罚款等;对黄标车增加车辆检测次数、项目和费用,对于排放严重超标的黄标车直接取消其车检合格资格;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黄标车转籍;制定更为严格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
3、强化报废车辆的拆解和回收利用
配合“废旧换新”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整顿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制定报废汽车旧件利用规范,提高废旧汽车的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鼓励生产企业参与建立回收网点,建设报废汽车逆向物流网络,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报废车辆的拆解和回收利用。
提案人:李进巅
职位: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董事长
提案一:加快全国中小学生都能乘坐专用校车进程
建议:
各地应成立省级“校车管理中心”,对校车实行统一车辆采购、统一收费标准、统一驾驶员和监护人培训、统一运营监管的“四统一”,以确保校车车辆安全、规范地运营。
适当放宽道路条件较好地区的校车司机标准,将驾驶资格下沿到可开公交车的驾照,以扩大校车司机的来源。
提案二:推广使用LNG汽车,改善国家能源结构,构建低碳环保新交通
建议:
在国家层面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为了加快LNG汽车的产业化发展,在LNG汽车导入初期,建议出台LNG汽车免征消费税、购置税等最优惠的财税激励政策;通过减税或补贴的方式,降低LNG的销售价格,刺激用户使用LNG汽车;对LNG加汽站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对于尚未到报废期而提前更新为LNG车辆给予补贴。
提案人:鲁冠球
职位:浙江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
提案:制定新能源车国家标准
建议:
一、由国家相关部委牵头,联合国内有成熟研发和产业化经验的企业,成立国家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委员会,尽快着手制定完善的新能源汽车标准。
二、关键零部件技术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关键,新能源汽车标准的制定首先是关键零部件标准的制定,尽快确定统一的关键零部件产业标准。
三、以锂动力电池为依托,重点推进锂离子电动汽车相关产业标准的制定。
四、加强与发达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标准的接轨,制定出具有国际通用水准的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
提案人:汤玉祥
职位: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提案:健全校车运营法律法规和运营模式
建议:
1、国家尽快出台购买校车资金筹措的相关政策。
总体思路上应贯彻落实温总理对校车购买资金的相关指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国家对校车的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尽快出台,并适时发布对地方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2、尽快细化校车管理、运营政策,指导各地建立校车的管理、运营模式。
国家层面的校车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明确,并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
地方层面,可由各地方政府牵头确定主责管理部门及协同机制,进行多方协作、联合管理。
校车的营运模式上,应强化经营主体的专业能力,引入专业管理经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通过立法建立全方位的保障体系。
3、继续完善校车相关法律法规。
加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技术条件、安全标准出台,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
校车优先路权、避让、通行规则等,应尽快落实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去,促进校车全面发挥价值。
4、加强推广宣传,普及校车文化。
通过宣传、媒体及其它活动形式,加强全民的校车安全意识。
设置国家“校车日”,建立长效安全教育机制。
来源:C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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