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1年8月22日张先生在凯旋路一家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时店家承诺保修期为一年,电池在一年内有问题可以免费更换。但在今年春节过后,张先生就发现充电后的行驶里程大大下降,于是多次要求店家为其更换电池。但店里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检测后证实是电池的问题,才能更换。不过新换的电池保修期依旧要从购买电动车那天开始计算。张先生认为电池的保修时间应该从使用之日算起,而不是购车之日。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许玉旻。许玉旻说,销售人员对消费者的电动车更换零件后所承诺的保修期并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商品“三包”期间更换零部件(电池)的保修期应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所以张先生的新电池保修期应该到明年的5月。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到消协、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来源:C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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