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节能汽车推广政策实施以来,政策效果已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保证推广机制有效运转和消费者真正受益,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对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实施细节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同时指出,在消费者购车时,汽车经销商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汽车节能性能及应享受的财政补贴,在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车牌号码并在销售发票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兑付补贴。推广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政策内容和目的,介绍操作程序,加深消费者认知,取得消费者配合和支持。
对于此前有媒体报道的一些经销商以消费者已享受优惠价格为由拒不支付补贴的现象,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通知还要求,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推广车辆型号、价格、车牌号、消费者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信息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财政部。推广企业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妥善保存带有消费者签字的销售发票等凭证。
同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把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来源:C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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